辽宁省马克思主义学会
组织信息

主管单位

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成立时间

2016-05-31

注册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
研究专长
辽宁省马克思主义学会

党组织名称

中共辽宁省马克思主义学会党支部
近三年业绩

辽宁省马克思主义学会2019年工作业绩

一,精心组织,互联互通

在省内外积极宣传学会开展的各项工作进展,积极动员辽宁省马克思主义学会全体会员参加学会举办和承办的各类学术会议。辽宁省马克思主义学会站在我们党意识形态的主战场和主阵地,有针对性发展会员。通过组织召开各类动员会议,广泛宣传,鼓励专家学者踊跃投稿;通过学会理事单位之间的本科生夏令营、硕士和博士短期交流互换项目,培养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的后备力量,做到互通互联、优势互补,不断丰富辽宁省马克思主义学会工作内容。2019年继续办好辽宁省马克思主义学会第届学术年会,办好《辽宁省马克思主义学会工作通讯》。

2019年3月24日,由辽宁省教育厅思政处、辽宁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东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省马克思主义学会承办,沈阳航空航天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协办的2019年辽宁省“概论”课骨干教师培训会在东北大学举行。来自大连理工大学、辽宁大学、东北财经大学、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和东北大学等100所高校的120余位骨干教师参与培训。辽宁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辽宁省教育厅思政处唐尧,辽宁省马克思主义学会会长、东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田鹏颖、东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书记张满胜、沈阳航空航天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曲洪波等出席了培训会。

2019年5月12日,由全国劳模文化研究联盟主办,东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省马克思主义学会、《劳动文化研究》编辑部承办,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协办的“劳模精神与新中国70年”研讨会暨全国劳模文化研究联盟第三届年会在东北大学隆重举行。全国劳动模范、全国第二、三届人大代表、中共九届、十届中央委员、十一届中央候补委员尉凤英,全国劳动模范、十九大代表、沈阳鼓风机集团副总工程师姜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校长刘向兵教授,沈阳市总工会副主席王勤,东北大学党委副书记张国臣教授,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吴宏政教授,上海师范大学知识与价值科学研究所所长何云峰教授,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刘文教授,东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田鹏颖教授等出席了研讨会。来自吉林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上海师范大学、河北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延安大学、吉林农业大学等80所高校的20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研讨会。开幕式由东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田鹏颖教授主持。

二,打造队伍,积极宣传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学会2018年将深化队伍建设,充分组织好辽沈大地马克思主义理论领域里边颇有影响、颇有建树的思想者、理论工作者、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专任教师,打造战斗力过硬的优良团队,上下开拓进取,努力拼搏,在理论解读、经典对话、热点关注、学“习”时刻等方面进行普及性理论宣讲,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进一步提升服务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能力和水平。通过积极宣讲,使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课堂、进头脑。

2019年12月21日,由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辽宁省教育厅、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辽宁省马克思主义学会、东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承办的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研讨会暨辽宁省马克思主义学会第四届学术年会在东北大学举行。来自人民日报、中国人民大学、大连理工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沈阳航空航天大学、东北大学等60余所高校及科研院所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160余位专家学者、青年才俊共聚一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活跃学术思想、增进学术友谊、促进学术队伍建设。东北大学党委副书记张国臣,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成员、副主席金虎等出席开幕式。新华社、光明日报、中国社会科学网、东北新闻网、辽宁日报和东北大学新闻中心等媒体代表参加了研讨会。

三,加大投入,注重业绩

辽宁省马克思主义学会将按照学会的各项章程和制度开展工作,有效凝聚全国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学者、专家的智慧和力量,推动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创新发展、破解东北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学会顺利开展各项工作,努力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定期聘期国内学术造诣深厚的知名学者作专题报告,提升学会的理论研究水平,要着力的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学习、研究、传播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和新战略,将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好,不断增强马克思主义学会活力。

2020年辽宁省马克思主义学会主要工作

(一)组织建设引领学会内涵式发展

学会坚定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引领作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东北振兴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不断强化学会临时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基本探索出了学会夯实基层党建工作的有效路径,并以此为基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筹划、精心组织,努力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推动党建工作迈上新台阶,促进学会事业取得新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以来,学会积极组织会员及时学习研讨“全会公报”“规划建议稿”,并在主流期刊、报纸、媒体等平台发表阐释文章,

(二)搭建研究平台繁荣学术品牌

学会围绕2020年的社会热点、理论难点问题开展科研攻关和理论研究,荟萃来自东北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大连海事大学、辽宁大学等省内高校400余名专家学者参与研究工作,发挥理论先导作用。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打造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暨第二届“理论中国·沈阳论坛”高端论坛、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研讨会暨辽宁省马克思主义学会第五届学术年会、全国高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高端论坛暨第十届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研讨会等一批特色和品牌学术交流盛会,并计划择优遴选征文出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研究论丛》论文集。

(三)聘请名师大家强化队伍建设

学会邀请光明日报理论部李向军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郝立新教授、武汉大学佘双好教授、天津大学颜晓峰教授、兰州大学王学俭教授、南京师范大学王永贵教授、西南大学王永友教授做客“理论中国”大讲堂,有效满足会员单位队伍建设的理论提升需求;持续推进第三届辽宁省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博士生论文评选工作,注重推动青年学者思想交流、学术沟通,强化促进马克思主义理论青年学术队伍建设。同时,完善会员发展机制,壮大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队伍规模,新增选理事、会员70人,并通过举办承办各类学术会议以及高校思政课教学大赛,有效提升会员单位教学科研能力和理论水平。

(四)理论宣讲与智库优势并举强化社会服务

学会成员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学会会长田鹏颖,副会长洪晓楠、房广顺、李玉珂、于霞、朱成全等众多专家在省、市、校等层面多次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理论宣讲与专题讲座,受到人民网、央广网、光明日报、辽宁日报等媒体报道。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大考中,学会领导成员带头通过现场宣讲和“云宣讲”相结合方式,为社会各界做学习辅导报告200场次以上,大力弘扬伟大抗疫精神,阐发中国精神和展现中国风貌。同时,学会成员以出精品、出成果、树品牌的标准,加强全局性、前瞻性、针对性研究,持续推进“文化创新与东北振兴研究”基地研究项目,并于10月顺利结题,且提交的“发挥人大制度优势,提升地方治理效能”调研报告获得沈河区人大常委会咨政采纳。

2021年辽宁省马克思主义学会主要工作

(一)凝心聚力强组织

辽宁省马克思主义学会坚定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引领作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新时代社科类社会组织面临的新任务新使命新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东北振兴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不断强化学会临时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探索出了学会夯实基层党建工作的有效路径,并以此为基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筹划、精心组织,努力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推动党建工作迈上新台阶,促进学会事业取得新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以来,学会积极组织会员及时学习研讨“全会公报”和“决议”,并在主流期刊、报纸、媒体等平台发表阐释文章,不断加强党建引领学会建设的能力水平。

(二)围绕问题促攻坚

围绕2020年以来的社会热点、理论难点问题开展科研攻关和理论研究,发挥理论先导作用,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智力服务。学会拥有来自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辽宁大学等省内高校近300名专家学者参与研究工作。定期组织开展了学术论坛、研讨会、座谈会、等活动。通过积极搭建理论研究交流平台,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使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更具活力。

(三)突出服务求实效

学会是会员之家。2021年,辽宁省马克思主义学会围绕服务社会经济、服务广大会员的宗旨,努力把会员服务工作落到实处。全体工作人员始终坚持摆正位置、放下身段、弯得下腰,以“会员为本、民主办会、依法办会”为原则,切实保障会员权利。学会进一步调整完善了会员发展机制,壮大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队伍规模。凭借自身的人才优势和多种服务方式,有效提升了会员单位教学科研能力和理论水平。同时,学会还进一步拓宽了为会员服务的内容,定期组织专题讲座、培训交流、教学研讨等多种形式的服务,用实实在在的服务赢得了会员单位的广泛支持和充分信赖。为全面提高辽宁省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的业务能力,围绕高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发展的中心工作,学会定期为会员单位搭建能力提升平台,并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为参训人员进行交流指导,有效满足了会员单位的现实需求。

(四)拓展功能搞创新

2022年度,学会在服务功能拓展创新方面做了一些有益探索和实践,吸纳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承办了首届国家文化安全与建设高峰论坛暨中国历史唯物主义学会国家文化安全与建设专业委员会2021年年会成功举办、“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人类文明新形态”理论研讨会、沈阳市学习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理论研讨会。研讨会紧扣会议主题、把握时代前沿,内容丰富、思想深刻,得到了与会专家学者的一致肯定。围绕相关问题开展专题攻关研究,为政府决策真正发挥“智库”作用。

章程

辽宁省马克思主义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辽宁省马克思主义学会。英文名LIAONING ASSOCIATION OF MARXIAM (缩写LAM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辽宁省马克思主义教学和研究单位及马克思主义教学和研究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团结辽宁全省马克思主义学界工作者和社会有关方面人士,推进辽宁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为繁荣辽宁省的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滚石上山、爬坡过坎”的关键时期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本会接受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即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创新路195号文管学馆A座3楼342室。邮政编码为:11016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理论研究。组织会员学习研究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出版相应论著;

    2、理论普及。配合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普及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

    3、培养人才。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举行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和座谈会,为会员的学术成长、研究提升和事业发展提供帮助;

    4、智库服务。发挥马克思主义理论优势,积极建言献策,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和智力支持。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马克思主义相关的教学或科研和其他实际工作者;

    (五)团体会员:凡本省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一定影响的高等院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均可提出申请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从事马克思主义相关的教学或科研和其他实际工作者从事马克思主义相关的教学或科研和其他实际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会员大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会员大会制度。本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办法和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中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理事会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 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选举和罢免、或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 (代表) 大会;

   (五)向会员 (代表) 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监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监事会制度,设立监事或组建监事会。本会监事有权列席本会所有会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 (代表) 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政府资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单位会员进行营利。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人事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建立本会的人事管理制度。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 (代表) 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3月19日召开的1届1次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员构成

· 副秘书长

· 秘书长

· 副理事长

· 副会长

· 理事长

· 会长

· 党支部书记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45号 邮编:110006 电话:024-23264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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