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哲学学会
组织信息

主管单位

辽宁省社科联

成立时间

1983-07-01

注册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
研究专长
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

党组织名称

中共辽宁省哲学学会党支部
近三年业绩

、社团发展现状

辽宁省哲学学会成立于1983年,是我省成立较早,影响较大的学术团体,是辽宁省民政厅认定的AAAA级社会组织。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哲学研究和探讨社会主义建设的哲学理论和实践问题,使哲学理论的学习、宣传和研究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辽宁社会发展和建设服务。学会会员主要来自省内高校、社会科学院、党校系统等,目前有会员395人。学会目前挂靠于辽宁大学哲学院,近年来在辽宁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的领导下,学会每年定期开展学术年会、学术研讨会、学术论坛、科普咨询等活动。

辽宁省哲学学会曾荣获2016年度全国社科联先进学会多次荣获辽宁省社科联颁发“优秀社团”称号(2009-2010年度,2011-2012年度,2013-2014年度),学会主要负责人荣获2019年度全国社科联社科类社会组织先进个人。为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在省内外哲学研究领域具有很强的号召力。学会能够广泛邀请省内外在哲学以及相关领域研究的权威学者、知名教授参与学术活动,达到集合学术资源,发挥学术交流最大效益之目的。

2021年度,学会在内部建设和外部影响方面取得很大成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基础建设方面:

第一,进一步加强学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牢牢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加强政治学习。组织广大会员认真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等理论成果和方针政策。通过座谈会、交流会、主题报告等多种会议方式,加强对党的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发挥阵地作用,促进学会进一步发展和繁荣。

第二,推进学会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学会多次组织会员代表学习国家、省有关社会团体建设的相关文件,积极落实各项文件精神,通过完善组织机制、财务制度、年检制度等制度建设,使学会自身管理越来越趋于规范化和科学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三,积极开展学会的信息化工程建设。为适应信息时代要求,更好的开展学会各项工作,学会不断加大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力度,全面实现了相关信息网络化。充分利用网络社交平台等现代信息手段,有效的提高了学会工作的信息化程度和对外宣传水平。

2.在工作业绩方面:

第一,以学术研究为基础,打造辽宁特色学术流派。

学会积极鼓励广大会员投身于学术研究,努力打造有特色、有气派、有影响力的辽宁哲学学派。学会已成立辽宁省哲学学会学术委员会,作为评定本学会会员学术成果的权威机构。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我会会员共获得省级以上科研项目50余项,在核心期刊(含扩展板)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及科普读物10余部,获省政府奖及其他省级以上成果奖20余项。

第二,以学术会议为平台,提高学会社会影响力。

近年来,以学术年会为引领,学会的学术交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学术成果。5年,学会共主办或承办国家级学术会议1次,区域级学术会议3次,省级学术会议3次。由于疫情影响,2021年学术会议主要以线上为主,共举办省内学术会议1次、党建工作论坛1次、主体党日活动1次。

第三,以品牌论坛为契机,加强学会会员学术交流。

博士论坛、21世纪论坛已经成为学会学术交流的品牌学术活动。博士论坛是以会员单位从事一线教学与研究的并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主讲人,深入讨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哲学、外国哲学等领域在新时期下的发展趋势、新成果、新观点。对于从事这一领域及其相关领域研究学习的学者、硕博学生、社会人士起到良好的学科引领作用;21世纪论坛的主讲人均是国内外哲学界知名的专家学者,主要讲授国内外哲学界最新热点问题,这个论坛已经成为本学会学术交流的特色品牌,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有较大影响。2021年学会举办博士论坛10次,21世纪论坛5次。

第四,以优秀成果为资源,服务辽宁文化建设。

近年来,学会积极加强理论研究和创新工作,成果显著。2021年我会会员获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政府奖)一、二、三等奖多项;得到了省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批示或采纳,其中副省级领导批示2项;同时,学会会员积极参加科普工作,为普及全省哲学基础知识做出了一定贡献,曾被省社科联评为社会科学普及先进单位。

第五,创新发展模式,与辽宁高校人才培养相融合。

学会积极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人才和哲学人才培养探索新路。学会充分发挥自身的学术平台作用,通过各会员单位轮流承办会议、组织各个层次的专家报告会、组织优秀论文评选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学术互动交流,提高理论研究的积极性,关注社会热点问题,拓宽理论视野。为我省哲学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人才成长做出了一定贡献。

3.在社会评价方面:

近年来,学会工作多次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表彰,更是荣获“辽宁省社会科学先进社团称号”“辽宁省社科普及先进单位”等多项荣誉。

学会对自身各项学术活动注意在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辽宁省哲学年会”“博士论坛”“21世纪论坛”已经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被人民网、中国社会科学网、辽宁电视台、辽宁日报、辽沈晚报、辽宁法制报、辽宁大学新闻网等多家权威媒体公开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二、社团发展规划

    1.加强学会会员思想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挥学会党支部的作用,认真开展“三会一课”“党建工作论坛”“特色党日活动”等系列学术活动,贯彻执行省社科联社科类社会组织党委的各项政策及会议精神。

2.加强学会平台建设,促进省内外哲学学科及交叉学科的学术交流。进一步发挥省级学会的平台作用,加强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繁荣哲学社会科学。

3.加强队伍建设,注重成果产出。2021年,学会在队伍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会员已经做到覆盖全省哲学学科及交叉学科的专家学者,在学术成果、科研项目、成果获奖等方面取得了喜人的成绩。未来学会将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争取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更多的标志性成果,获批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荣获国家级科研奖励。

4.加强智库建设,进一步提高社会影响力。2021年,学会会员的资政建议和研究报告已经得到省级领导和省内相关职能部门的批示和采纳,这是学会智库建设的标志性成果之一。未来学会将进一步加强智库建设,加强哲学学科与现实的结合,研究成果与东北新一轮振兴和高质量发展相结合,为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理论支撑,为繁荣辽宁哲学社会科学贡献力量。

 

章程


《辽宁省哲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本学会的名称为辽宁省哲学学会,英文名:Liao Ning Academy of Philosophy (缩写LAP)。

本学会的性质是由辽宁省哲学专业学者、哲学爱好者、哲学专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学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哲学研究和探讨社会主义建设的哲学理论和实践问题,使哲学理论的学习、宣传和研究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辽宁社会发展和建设服务。

本学会接受辽宁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学会的住所为: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66号辽宁大学蕙星楼西配503,邮政编码:11003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组织马克思主义哲学及相关学科的学术研究,召开学术会议,举行学术讲座,出版学术文集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利用学科知识和人才优势为辽宁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和教育的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培养和组织学术队伍,总结交流科研教学经验,促进学科建设和发展;

加强同省内外哲学界学术组织及学者的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

发展会员,维护会员及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及哲学社会工作者的呼声,举办为会员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服务的活动;

通过有关部门的委托或授权,组织全体会员进行哲学学术研究成果的评估和奖励工作,评选推荐优秀论文和先进哲学社会工作者

承担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事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及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理论工作者;具有一定哲学社会理论的基础,对哲学社会科学及相关学科的学习、宣传和研究有一定兴趣的实际工作者和管理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必须有一名会员介绍,填写会员登记表;

征求所在单位同意;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按规定缴纳会费;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办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本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办法;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选举和罢免理事;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其中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理事会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选举和罢免(或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召开学会年会

临时增补或更换个别理事

聘请顾问和名誉理事长;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监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监事会制度,设立监事或监事会。本会监事有权列席本会所有会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治素质好;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好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五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会费;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政府资助;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单位会员进行营利。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一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共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人事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建立本会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章程的修改,在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10日第十届全体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员构成

· 副秘书长

· 秘书长

· 副理事长

· 副会长

· 理事长

· 会长

· 党支部书记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45号 邮编:110006 电话:024-23264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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