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哲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本学会的名称为辽宁省哲学学会,英文名:Liao Ning Academy of Philosophy (缩写LAP)。
本学会的性质是由辽宁省哲学专业学者、哲学爱好者、哲学专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学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哲学研究和探讨社会主义建设的哲学理论和实践问题,使哲学理论的学习、宣传和研究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辽宁社会发展和建设服务。
本学会接受辽宁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学会的住所为: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66号辽宁大学蕙星楼西配503,邮政编码:11003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组织马克思主义哲学及相关学科的学术研究,召开学术会议,举行学术讲座,出版学术文集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利用学科知识和人才优势为辽宁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和教育的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培养和组织学术队伍,总结交流科研教学经验,促进学科建设和发展;
加强同省内外哲学界学术组织及学者的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
发展会员,维护会员及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及哲学社会工作者的呼声,举办为会员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服务的活动;
通过有关部门的委托或授权,组织全体会员进行哲学学术研究成果的评估和奖励工作,评选推荐优秀论文和先进哲学社会工作者;
承担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事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及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理论工作者;具有一定哲学社会理论的基础,对哲学社会科学及相关学科的学习、宣传和研究有一定兴趣的实际工作者和管理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必须有一名会员介绍,填写会员登记表;
征求所在单位同意;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按规定缴纳会费;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办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本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办法;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选举和罢免理事;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其中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理事会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选举和罢免(或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召开学会年会;
临时增补或更换个别理事;
聘请顾问和名誉理事长;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监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监事会制度,设立监事或监事会。本会监事有权列席本会所有会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治素质好;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好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五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会费;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政府资助;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单位会员进行营利。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一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共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人事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建立本会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章程的修改,在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10日第十届全体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