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学习型组织理论研究会
组织信息

主管单位

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成立时间

2006-06-15

注册地点

辽宁省大连市
研究专长
学习型组织理论研究

党组织名称

辽宁省学习型组织理论研究会党支部
近三年业绩

1、连续举办两届“学习型组织理论创新发展论坛”,打造品牌学术活动

2、持续开展“两学一做”教育活动常态化

3、定期开展党日活动

4、利用科普活动周,举办主题党日活动

5、积极参与学术交流

6、打造新型智库,建设人才队伍

章程

辽宁省学习型组织理论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辽宁省学习型组织理论研究会,英文名Liaoning Academy For Learning Organization Theory (LAFLOT)。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省内高校及其专家学者、企业及其管理骨干、科研机构及其研究人员等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团结和组织所有会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产学研合作,推动知识创新,为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顺乐街33号。邮政编码为:11605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随时代步伐,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

(二)组织学术交流活动。针对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专家学者和实践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促进科研能力与学术水平的提升;

(三)提供社会咨询服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提供创新策略、创新方法、创新工具、创新流程等方面的社会咨询服务,促进创新能力的提升;

(四)开展专业培训。以创建学习型组织为载体,面向会员积极开展理论学习和实务培训,努力提升会员服务社会的能力;

(五)组织科普活动。开发和集聚信息资源和智力资源,传播科学思想,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的经验;

(六)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研究、调研、培训和有关会务工作,向本会提交科研成果,协助本会举办学术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会员大会制度。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其中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理事会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或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监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监事会制度,设立监事或组建监事会。

本会监事有权列席本会所有会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购、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单位会员进行营利。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人事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建立本会的人事管理制度。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年1030日召开的第三届二次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员构成

· 副秘书长

· 秘书长

· 副理事长

· 副会长

· 理事长

· 会长

· 党支部书记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45号 邮编:110006 电话:024-23264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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